许明律师
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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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0号
许明,唐山侵权赔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由于社会的进步,许多政府部门把工作人员的职权分的比较细致,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公司企业或是事业单位中,每个工作岗位也是有着特殊职权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职务侵权行为的承担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承担
1、对外
对外,主要是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
组织对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是共同的义务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雇主理论,组织应该承担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只能向组织请求承担。
中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这样操作的。在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职务侵权行为的对外都由组织一方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董事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公司因为机关理论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董事则因为违反了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公司和董事是此种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故必须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受害人承担侵权。现代各国民商法对此都作了规定。;
故当行为人为代表人,其在实施职务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与组织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法律规定代表人与组织承担连带,不仅考虑到他们之间休戚与共的利益关联,更凸显现代公司法对董事的加重,以平衡其权力的扩张,防止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对内
对内,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的承担:
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则要区分情况:
若该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
若该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实现组织的利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在组织对外承担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反之亦然。
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二、职务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1、主体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性质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法人、其他组织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不当行为
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4、合法权益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因果关系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职务侵权行为的承担的内容,由此可知,职务侵权行为的承担分为对外和对内,对外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对内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承担。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侵权损害赔偿是很普遍的一种民事方式,不论是对人身侵权,还是产品著作权方面侵权,都难免要承担相应的金钱赔偿,由于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越重视,对此损害赔偿有一些原则。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的。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著作权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两大类,即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财产权。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的内容,由此可知,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